征信出現(xiàn)不良記錄影響銀行貸款的審批,這可怎么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們急于消除征信不良記錄的心理,打出專業(yè)“修復征信”“洗白征信”的名號,收取高昂的服務費,最終卻無法完成修復,甚至失聯(lián)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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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6月28日從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當日對一起涉征信修復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委托代理合同無效,涉案信用服務公司退還服務費1.5萬元。
花1.5萬元“洗白”征信記錄未果,將對方訴至法院
2021年底,張某在辦理銀行貸款時,因征信記錄中存在多家金融機構的逾期還款記錄,影響了貸款審批。張某對此很是著急,于是試圖通過“特殊途徑”快速“洗白”不良征信。
經(jīng)人介紹,張某認識了號稱專業(yè)從事征信修復的陳某,陳某稱他們公司加盟了某技術團隊,該團隊可以快速幫助消除不良征信。于是,張某與陳某所在的某信用服務公司簽訂了《征信異議申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該信用服務公司代理張某進行征信異議申訴,若90日內(nèi)沒有完成代理事項則退還代理費。當天,張某向該公司支付了代理費1.5萬元。
此后,張某配合陳某提交了申訴所需的相關材料,還根據(jù)陳某要求向其支付了800元用于制作虛假病情證明,但是經(jīng)過數(shù)月的等待,張某的征信記錄中仍存在多條不良記錄。焦急萬分的張某多次催促無果,要求對方退款也沒有得到回應,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民法典》第143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涉《征信異議申請委托代理合同》也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該合同內(nèi)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有違公序良俗合同無效,判決退還費用
對此,法院認為,張某與信用服務公司簽訂的《征信異議申請委托代理合同》表面上看是“代理異議申訴”,實際上雙方系意圖通過偽造病情證明等手段消除征信中的不良記錄,該行為違背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征信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不利于社會善良風氣的弘揚,因此委托代理合同應為無效。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無效,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受到的損失,各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據(jù)此,崇川法院一審判決該信用服務公司退還張某1.5萬元。該公司不服,以委托代理合同有效為由,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二審認為,張某因自身原因導致逾期還款,本身并無符合《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第25條所規(guī)定的合法異議更正情形,故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即具有欺詐性。因此,該委托代理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有違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該院據(jù)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介紹,該案二審階段,張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了懺悔,表示將吸取教訓,做一個遵章守法的公民。
法官:無效且存在被騙風險,情節(jié)嚴重或構成犯罪
“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是國家依法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建立目的在于督促社會個體規(guī)范自身行為,促進信用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從而形成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社會環(huán)境。”該案二審承辦法官陳燮峰介紹,合法的征信異議根據(jù)《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第25條規(guī)定是指,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陳燮峰表示,目前社會上一些打著可以快速幫助他人“洗白”不良征信記錄幌子的機構和個人,如同本案中的這家信用服務公司,往往是通過刻制假章、偽造材料等方式進行惡意投訴和欺詐投訴。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不僅無助于消除不良信息,還會導致個人信息泄露、資金被騙等風險,情節(jié)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因此,對于任何打著“洗白”、“修復”征信記錄幌子的機構和個人,每個公民也都應當積極予以抵制。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劉杰 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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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