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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山東省費縣法院發(fā)布了一則案件。席蘭與查強系夫妻關(guān)系,查強與楊花系通過酒吧認識的朋友。楊花離婚后逛酒吧時,認識了查強。查強先給楊花送了一套化妝品,后多次請楊花吃飯,楊花欣然赴約。查強提出要帶著楊花到三亞游玩 ,二人開啟“四天純玩包車旅游”模式,后原路返回。查強支付了機票、酒店、門票、餐費等各項費用,其中包含楊花應(yīng)支付的費用五千余元。席蘭發(fā)現(xiàn)上述支付情況后,起訴要求楊花返還上述款項。法院審理認為,查強向楊花支付旅游機票、住宿及包車費用的行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作出的重要處理決定,既違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該贈與行為無效。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旅游花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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